我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了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并明確了可以采取相應的實施措施。當公司被列為執行人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會采取限制高消費、退出等強制措施。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企業一旦進入或即將執行實施程序,其原法定代表人很快就會公司變更,登記為等特殊群體,以規避實施措施。
法定代表人在執行階段采取的相關法律實施措施。在司法實踐中,執行法院往往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以下執行措施:
限制高消費。根據第三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限制高消費和相關消費被執行人的,如果被執行人是一個單位,消費限制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從事高鐵等飛機高消費和生活工作不必要的消費行為。
2019年11月21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王思聰下達了三項限制令。根據中國執行信息網披露,由于被執行的上海熊貓互助娛樂文化有限公司未能在執行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確定的支付義務,法院依法對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王思聰進行了限制,禁止其從事高消費和工作生活中不必要的消費行為。
拘留和罰款,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規定,如果被執行人拒絕報告他的財產或作虛假報告,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的嚴重性,處以罰款、拘留在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有如實申報財產的義務。對于不按照本條規定申報或謊報財產的法定代表人,法院一般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關于民事執行變更、增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公司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執行申請人申請變更或者增加其投資者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在執行實踐中,一般認為個人獨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投資者。當個人獨資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申請增加投資者作為執行人。
出入境限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對主要主管人員和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限制其出境。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也明確規定,對于未決的民事案件,法院可以決定不出境。顯然,上述規定也適用于實施階段。
2019年6月,ofo小黃汽車的法定代表人陳正江被禁止出境。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信息披露網,因被執行東夏大同(北京)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已對陳正江進行限制,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不得依法出境。限制出境的決定由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作出,但執行事由僅為12萬元。曾經風靡全國的小黃車,現在被禁止出境。